周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主动性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惠芳

孔东发

秦迪光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认定自首必须满足: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周某系本人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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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正寰、代理检察员孙宁。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3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归案, 3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黄惠芳;人民陪审员:孔东发、秦迪光。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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