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姜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解除;擅自解除;赔偿损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09号
审理法官:

王泳雷

马忆蔺

张松

代理律师:

张昭国

俞建平

肖珍

沈春

黄燕华

法官解说
一、通过原告的优势证据以认定其共同购房人的资格
所谓优势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其最终所证明的结果能达到具有普通常识的一般正常人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可能性或确信程度就够了。优势的程度,必须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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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宝民三(民)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09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昭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珍,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严某。
被告(被上诉人)俞某。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春,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燕华,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穆英慧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泳雷;代理审判员:马忆蔺;代理审判员:张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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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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