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婚约财产案 民事 婚约 彩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雅民终字第630号
审理法官:

徐剑

刘琼

周玉蓉

代理律师:

刘思雄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由于婚约解除后有关财物的处置而产生的矛盾与摩擦。本案双方对返还财物的问题争议不大,但对于返还多少财物并折算成现金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案通过审理,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婚约期间原告给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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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名山民初字第749号
二审判决书:(2012)雅民终字第630号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上诉人),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住名山县。
被告宋某(被上诉人),女,生于1973年4月24日,汉族,住名山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思雄(特别授权),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崇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剑;审判员:刘琼;代理审判员:周玉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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