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少刑终字第319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贾长兴

杨晓燕

法官解说
1、被告人朱某某的抢劫罪是否成立?
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被告人朱某某辩称预谋时,其没听到说要钱的事,事先不知道要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自己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不应该构成抢劫罪,但另两名被告人在供述中均称三人事先都有抢劫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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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少刑终字第3193号。
2.案由: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阳。
被告人赵某,无业,于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某某,系被告人赵某之母。
被告人刘某(上诉人),无业,于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燕,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无业,于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某2,系被告人朱某某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刘莹,人民陪审员:尹连征、刘堪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周  军  代理审判员:李春华   王雪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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