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461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8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万汇宝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山西省原平市,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2号银岛商务楼447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兴,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徐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卫鑫、田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2012年9月21日,张某看到传世经典公司网上商城关于国宝九龙金币的商品介绍,介绍内容如下: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生肖金币"是带面值,可流通,是国家法定货币,是黄金铸造的"生肖钱"。于是张某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了两套国宝九龙金币打算送礼,价格为19 998元,发票号码为:04842337和04842338。后张某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币总公司,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均否认发行过国宝九龙金币,认为其不是法定货币。据此,张某认为国宝九龙金币不是法定货币。中国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由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金币总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的我国唯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张某认为传世经典公司故意告知其国宝九龙金币为法定货币,诱使张某购买,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1、张某退回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的两套国宝九龙金币及附属资料;2、传世经典公司退回张某货款19 998元,依法赔偿张某19 998元;3、传世经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张某出具的国宝九龙金币实物及出品证书,说明张某是清楚国宝九龙金币的发行国家、产品属性等情况的;2、张某提出传世经典公司存在欺诈没有依据,国宝九龙金币的产品说明书标明出品方为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并且该纪念币背面有英国女王头像,张某没有理由认为国宝九龙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或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的情况;3、张某与传世经典公司之间对国宝九龙金币的含金量没有争议,不影响合同目的;4、张某出具了对百度快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百度快照并非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百度快照显示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公证的内容也没有合法性;5、张某起诉前与传世经典公司进行过沟通,传世经典公司曾答应过退货,当时张某也没有什么损失,传世经典公司认为张某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张某从传世经典公司的网站www.csjd58.com上看到传世经典公司对其销售的国宝九龙金币的宣传,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附送材料包括品鉴报告、收藏票、出品证书、检验证书、工艺证书。张某向传世经典公司支付货款19 998元。国宝九龙金币包装盒上记载:2012年,正值中国传统生肖纪年之"壬辰(龙)年",在中国人心中,"龙"是中国的象征,每个中国人都被誉为"龙的传人",为贺岁中国生肖龙年,特别发行以中国国宝"北海九龙壁"为核心表现元素的"国宝九龙币",并委托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铸造。"国宝九龙金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每套9枚,每枚面值均为5DOLLARS(元),直径为14.6mm,重量为1/20盎司(1.55克)/枚(Au.999)。正面图案为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头像、国号、年号。背面图案分别为取材于北京北海九龙壁壁面的九龙图案,每条龙都体态矫健、龙爪雄劲、形象生动。包装盒内装金币9枚,金币正面为英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头像,并刻有"FIJI 2012"及"5DOLLARS"字样,金币背面为九龙图案。
另查明,传世经典公司网站www.csjd58.com对国宝九龙金币进行了如下宣传: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引言如下:1988年龙年,国家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生肖龙币";2000年龙年,国家还是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千禧龙钞";2012年龙年,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并破例用24K金按1:95的"九五之尊"寓意比例打造一尊"国宝九龙壁";与9枚"国宝九龙金币"配套发行,每枚金币含999纯黄金1/20盎司,金壁为24K金,10颗龙珠红宝石,金光闪闪,......文化内涵如下:"国宝九龙壁"黄金铸造"国宝九龙币"贺岁"龙的传人"。"龙"是中国的象征,中华儿女都是"龙的传人",在十二生肖中,"龙年"是千年来国运昌隆、幸福安康好年头!2012龙年快来了,每逢龙年,国家都会用"九龙壁"发行"生肖钱"祈福贺岁!但龙年12年一回,龙币12年一次,发行完"九龙壁"上的九条龙,就得等上108年!终于在大家苦苦期盼下,全套9枚"九龙生肖金币"公开发行了。"生肖金币"是法定货币的"生肖钱",国宝铸造的"国宝九龙金币"就是"国宝生肖钱"。"生肖金币"是带面值,可流通,是国家法定货币,是黄金铸造的"生肖钱"。虽然每年一枚,但枚枚涨幅100%,是"花小钱赚大钱"的最佳投资方式,公认只涨不赔的"金饭碗"。2012年龙年,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上的九条祥龙。完整发行9枚"国宝九龙金币"贺岁"龙的传人",这是千百年来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专家表示,"国宝九龙壁"本身就是国宝,铸造成"国宝九龙金币"就是价值连城的"国宝生肖钱"。单枚"龙币"、"龙钞"涨幅巨大,完整成套的9枚"国宝九龙金币"将来就是"龙头币王"。1988年生肖龙币,2000年千禧龙钞,国家仅用"国宝九龙壁"的一条龙,就有着万元数倍的涨幅,大家纷纷展望,龙年12年一回,龙币12年一次,要是将九条龙都收集全,就得等上108年!专家表示:生肖金币一年一枚,这是30年来雷打不动的惯例,要不是为实现大家苦等108年的梦想,国家不可能将国宝九龙壁完整成套发行9枚"国宝九龙金币",可见,往年一条龙涨幅巨大,九枚龙币全套发行,将来肯定是"龙头币王"......收藏价值如下:1988年一枚"生肖龙币"狂涨8万,2000年一枚"千禧龙钞"涨幅30倍,2012年"国宝九龙金币"全套9条金龙,涨势如虹!中国生肖金币史上的"龙头金币"。只要是"龙"藏品,就是稳赚不赔的"升值龙头",如"大龙邮票",拍出130.5万元,同样是"龙"题材的"国宝九龙金币",枚枚都是国家法定货币,枚枚都是黄金铸造的"生肖钱",将来一定涨幅大。国宝九龙壁黄金铸造的"国宝金币"。近年来,生肖金币涨势火爆,普通图案的09年牛币高涨14倍,10年虎币高涨7倍,11年兔币高涨5倍。而"国宝九龙币"是我国镇国之宝"国宝九龙壁"上的9条龙黄金铸造的金币,其珍贵程度如同国宝一样值钱。苦等108年才能收集全的"全套金币"。每逢龙年,国家都用"国宝九龙壁"发行龙币、龙钞。1988年龙币价值8万元,2000年千禧龙钞涨幅30多倍,2012年龙年"国宝九龙金币"全套9枚发行,就实现了108年的愿望,真真实实的买到就是赚到......
一审庭审中,双方对国宝九龙金币的金纯度无异议,对国宝九龙金币非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无异议,对国宝九龙金币非中国境内的流通货币无异议。传世经典公司亦认可国宝九龙金币非法定货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国宝九龙金币的互联网截屏详情单四张,证据来源于传世经典公司网站,张某截屏后打印,证明传世经典公司在其网站对国宝九龙金币所做的宣传涉嫌欺诈;
(2)传世经典公司制作的宣传册,证明传世经典公司的官方网站网址是www.csjd58.com;
(3)名片复印件,证明传世经典公司网址的真实性;
(4)发票两张,证明张某要求退货的两套国宝九龙金币是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的;
(5)公证书,张某通过百度快照对检索出的传世经典公司网站上曾经宣传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以证明张某提交的证据一来源的真实性;
(6)传世经典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传世经典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销售金银币的业务;
(7)两套国宝九龙金币实物及品鉴报告、收藏票、出品证书、检验证书、工艺证书,证明张某购买的两套国宝九龙金币实物情况。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与张某因出售和购买国宝九龙金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某作为消费者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传世经典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交付合格的商品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经营者的传世经典公司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欺诈系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的网站上对国宝九龙金币进行了如下介绍:"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1988年龙年,国家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生肖龙币';2000年龙年,国家还是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千禧龙钞';2012年龙年,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传世经典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的情况下,隐瞒国宝九龙金币的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上述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宝九龙币的国家发行系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国宝九龙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除此之外,庭审中传世经典公司亦认可国宝九龙金币并非国家法定货币,而是带有纪念品性质的纪念币。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传世经典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故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陷入对国宝九龙金币的错误判断,从而因误解购买上述产品。经营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张某要求传世经典公司退回货款19 998元,依法赔偿张某19 998元,并要求传世经典公司退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国宝九龙金币两套及附送品鉴报告、收藏票、出品证书及检验证书、工艺证书;
二、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一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三、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一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如果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张某提交的国宝九龙金币互联网截屏详情单系复印件,传世经典公司对此真实性不认可。张某提交的有关百度快照公证不具有合法性,百度公司及百度快照并非国家司法部门所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检索指向的内容不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另外,根据传世经典公司实地操作,百度快照并无上述检索内容。即使传世经典公司使用"国家"这一概念进行宣传,也不会产生消费者误认。张某作为汽车销售经理,具有一定的识字能力,涉案产品系张某上门购买,当时已开包一一验货,涉案产品介绍及出品证书上均标明为系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制造,不可能产生误认。二、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即使产生误认,最多只能算是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相互承担退货、退款义务就可以了。一审判决传世经典公司双倍赔偿,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一、一审张某提交的互联网截屏四份是从百度快照中提取的,可以找到传世经典公司的产品描述,也经过公证处公证。二、传世经典公司一直采用"国家"的概念宣传,在中国一般人都会认为"国家"就是中国,这属于基本常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网站截屏及公证书中百度快照内容的证明力问题。本院认为,诉讼中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认可www.csjd58.com为其公司网站。百度快照中的内容来源于该网站,且系保存在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服务器上,并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同时其内容与张某提交的网站截屏能够相互佐证,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传世经典公司主张的网站截屏及百度快照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传世经典公司在销售国宝九龙金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国宝九龙金币进行了如下介绍:"1988年龙年,国家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生肖龙币';2000年龙年,国家还是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千禧龙钞';2012年龙年,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传世经典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的情况下,隐瞒国宝九龙金币的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且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此"国家"并非中国,上述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宝九龙币的国家发行系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国宝九龙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传世经典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故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陷入对国宝九龙金币的错误判断,从而误解购买上述产品,故传世经典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传世经典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七)解说
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人购买纪念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在审理过程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购买纪念币是用于收藏或财产的保值增值,属于投资性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购买纪念币并非生产性消费行为,而系为了其自身生活需要,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其所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应具有较为宽广的覆盖面,即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符合该标准,均应属于生活消费。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销售国宝九龙金币的行为系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张某购买国宝九龙金币系用于赠送他人,而非用于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需要,故张某的行为应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其合法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二,如何认定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经营者是否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对此问题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故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本身即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双倍赔偿。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不是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的考量因素。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本身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亦应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只有履行了其注意义务后,受虚假宣传误导购买商品的行为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从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诚实信用义务的要求明显高于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由于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判断能力等差距较大,如果在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时,考量消费者是否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且极易产生裁判尺度的不统一。笔者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本身就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消费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不影响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判断。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认为张某可以通过查看金币的正反面图案,来判断出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的法定货币,在张某未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传世经典公司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传世经典公司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且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此"国家"并非中国,其虚假宣传导致张某误认为国宝九龙金币系由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传世经典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张某是否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不影响传世经典公司欺诈行为的成立,故传世经典公司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百度快照中的内容的证明力问题。本案中张某提供的传世经典公司虚假宣传的证据为百度快照,而非原始网页。对此,笔者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百度快照中的内容,系保存在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服务器上,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符合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其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耿瑗)
【裁判要旨】个人购买纪念币并非生产性消费行为,而系为了其自身生活需要,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故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本身即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双倍赔偿。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不是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