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诉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民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证明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华宁虹桥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一初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傅家伦

法官解说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在农村时有发生。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以保证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饲养动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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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一初字第131号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康某,男,66岁。
委托代理人詹康宁,华宁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44岁。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家伦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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