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汪某1、中泰公司及第三人赵某等债权转让协议案 民事 债权转让协议 适格原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文书字号:
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一初字第364号
审理法官:

戴龙飞

代理律师:

任琼仙

杨维志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问题,在我国企业借贷的出借主体仅限于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法律明确限制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拆借资金,若允许或者纵容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将对企业带来潜伏的危机。本案审理过程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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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一初字第364号
2、案由:债权转让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委托代理人任琼仙,云南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1,男,194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中泰鼎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莲花塘陶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1777059-1。
法定代表人周亚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维志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某,男,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第三人汪某2,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
第三人汪某3,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
第三人汪某4,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
第三人汪某5,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龙飞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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