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右江某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刑初字第1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通进

陈菲菲

谷红英

代理律师:

杨昌照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陆某作为右江某医学院聘用的门诊室收费员,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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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刑初字第122号判决书。
(二)案由:挪用公款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德松。
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XX),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大专文化,原系右江某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收费员,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本案,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昌照,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通进,代理审判员:陈菲菲;人民陪审员:谷红英。
(六)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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