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盛世食品有限公司不服百色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生产许可;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准入许可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行终字第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锡平

何振锋

罗敏

代理律师:

冯春丽

何石

法官解说
1、 使用食盐添加其他元素进行深加工成"姜竹盐",是否属于多品种食盐生产。《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多品种食盐是在食用盐中添加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调味剂或对食盐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属于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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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行初字第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行终字第67号判决书。
2.案由:盐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巴马盛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2。
委托代理人雷某3。
被告(被上诉人):百色盐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春丽,广西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石,广西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琳;审判员:梁海云;人民陪审员:李学泰。
二审法院: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锡平;审判员:何振锋;审判员:罗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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