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百色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24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施儒锋

任荃婴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罗某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种观点认为,罗某的行为应该根据牵连犯理论作出解释,按择一重罪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因为罗某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其在本案中实施的放车、带路等行为,属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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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刑初字第136号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242号裁定书
2、案由:上诉人罗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德松。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百色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25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建涛
代理审判员:施儒锋;人民陪审员:任荃婴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卫;审判员:欧阳广明、代理审判员:卢荣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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