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案 婚姻登记;起诉期限;纠错程序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行初字第004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坚

赵鸿

汤建东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不是实体问题而是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超过起诉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行初字第00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委托代理人:刘坚、赵鸿,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嵇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汤建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女,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龙场乡。
委托代理人:姚云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沈国荣;人民陪审员:樊东林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