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1诉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其他行政行为案 通知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终审结果:
不予受理
文书字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方面都没有产生争议,但对降级决定由谁作出存在重大争议。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出这个决定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被告只是将告知的内容填入系统,系统在符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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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公安其他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葛某某1。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2。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副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级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沈国荣;人民陪审员:吴恩泽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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