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某不服吴江市规划局反馈意见案 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行政程序;法律依据;行政行为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吴江市规划局

吴江市规划局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标准 效力 法定约束力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行终字第006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孙琳阳

陈芝颖

倪志钧

代理律师:

张继昌

法官解说
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运用国家标准作为法律依据来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标准是技术规范,而不是法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只能在法律适用中加以援引,而不能直接适用;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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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2)吴江行初字第002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行终字第0067号裁定书。
2、案由: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束某。
被告(被上诉人):吴江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吴江市规划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吴江市规划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沈国荣;人民陪审员:朱金才。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琳阳;代理审判员:陈芝颖、倪志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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