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环傲宇电绣有限公司诉南京宁创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清算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斌 单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反映了两院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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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8)张某二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港市环傲宇电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傲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南京宁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创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炜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炜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斌;代理审判员:王蔚;人民陪审员:张春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稚群;代理审判员:管丰沈国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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