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登记行政职责案 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限作出行政决定不能一概撤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行终字第004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剑鸣

倪志钧

陈芝颖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不是原告的实体权利如何实现,而是被告国土部门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在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过了十五日才告知原告,超过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这种情形是否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中的时效制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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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行终字第004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原告之女),女,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吴江国土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沈国荣;人民陪审员:樊东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剑鸣;代理审判员:倪志钧、陈芝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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