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陈某离婚案 夫妻财产 转增股 房产增值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平江区匡正法律服务所

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少民终字第0027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曹军

徐觉敏

高晴

代理律师:

李杏珍

陈利申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几个法律问题,第一,转增股的性质;第二,婚姻关系期间出售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所得的增值部分的性质。
1、转增股的性质
学界通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分为三类: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1)吴江少民初字第0188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少民终字第0027号调解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市平江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某1,男,194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吴江市。系原告之父。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杏珍,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叶某1,男,194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吴江市。系原告之父。
被告(上诉人):陈某(曾用名陈某1)。
委托代理人:陈利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2,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吴江市。系被告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小红;人民陪审员:樊东林、吴晓燕。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军;审判员:徐觉敏;代理审判员:高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