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 自首 情节严重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914号
审理法官:

陈希进

张黛

夏简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914号。
(二)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岚。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文革、吕梅灵,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基荣;审判员:吴晓燕;人民陪审员:吴荣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希进;审判员:张黛;代理审判员:夏简。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