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披塘组诉被告郑某、肖某、李某、李某1、杨某、谭某、谭某1、陈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处分;宅基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090号
审理法官:

陈希

宋国英

孙树霞

法官解说
一、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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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090号
2.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披塘组(以下简称披塘组)。
被告:郑某、肖某、李某、李某1、杨某、谭某、谭某1、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希;人民陪审员:宋国英、孙树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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