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刑初字第165号
审理法官:

黄莹

王军奇

谭厚成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某2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意见分歧比较大,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被告人李某2与证人李某是否有合伙关系。被告人李某2自己对外宣称与李某是合伙关系,但从证据来看,被告人李某2没有在李某那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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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刑初字第165号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沙市望城区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莹;审判员:王军奇;人民陪审员:谭厚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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