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川县鑫源车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交强险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按责赔付条款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文波

张静

代理律师:

曾祥东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的赔偿问题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效力问题。
一、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赔偿问题及法理基础
1、关于交强险问题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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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06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灵川县鑫源车队
负责人:杨某,灵川县鑫源车队经营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阳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甘某,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
负责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瑜琳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李国胜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波;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朱孟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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