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彭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案 股权转让合同 伪造签名 合同效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曹克

方扬慧

陈伟生

代理律师:

陈尚运

法官解说
本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在于:经司法鉴定认定签名为伪造的合同文本效力应如何认定。是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还是应认定该合同未成立,对被伪造签名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混为一谈,宣告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尚运,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第三人:广西恒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周某某1,男,汉族,住湖南蛇东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克;审判员:方扬慧;人民陪审员:陈伟生。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