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不予工伤认定案 暴力伤害;工伤认定;工作职责;因果关系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三台县古井中心法律服务所

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终审结果:
二审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行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杨钊胜

马文卿

王莹

代理律师:

钟文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周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否属工作原因?对此合议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所受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应予认定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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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行终字第22号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钟文,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香国,四川省三台县古井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康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新化县。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赖某、王某,晋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劼、审判员黄志强、代理审判员李丽琼。
二审审判机关: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杨钊胜、代理审判员马文卿、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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