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江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人人身损害 交强险 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0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运兴

毛福清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投保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否向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代表的是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相对于行政法规的内容而言,属于上位法范畴。
虽然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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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01号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
委托代理人:莫志聪,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新县人。
被告:江某,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运兴,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丙江。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文俊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永术;审判员:张廷青;代理审判员:余允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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