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山林场坑口村民委员会水盘坑村民小组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山林确权纠纷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桂清 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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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4)清新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山林确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山林场坑口村民委员会水盘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盘坑村小组)。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区区长。
第三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山林场坑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坑口村委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炳聪;审判员:潘玉琪;代理审判员:陈桂清。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方然;审判员:孙铁夫赖爱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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