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永雄

师玉婷

陈娟

代理律师:

张金权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如下问题:
1.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及再诉问题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的规定,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护理期限、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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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3)璧法民初字第006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69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2,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
原审被告:深圳市锦恒联物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周会明。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雄;审判员:师玉婷;代理审判员:陈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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