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张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案件证据的认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苟友祥

余庆春

汤池琼

代理律师:

李海明

法官解说
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该类案件在主管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管辖,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处理。其意义在于:当被害人确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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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自诉人: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自诉人王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自诉人王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友祥;人民陪审员:余庆春、汤池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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