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洁

张坤

刘用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定性问题,核心问题为主观故意,具体涉及到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就具体案件而言,基于被告人唐某能够顺畅驾驶自动档机动车,其明知所驾驶机动车正遭多人围堵阻拦却主动快速倒车,并造成被害人死伤的事实,应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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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0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张松。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敏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红艳;人民陪审员:程保荣王谦。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张坤、刘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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