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奔驰销售公司侵害表演权案 广告片 表演者权著作权
案由:
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利玮

张玲玲

刘仁婧

代理律师:

李晓均

祁娟

法官解说
本案系由模特就其参演的广告片单独提起表演者权之诉的新类型案件,亦是邻接权的典型案件。案件的焦点问题也是核心的法律问题是现行法律框架下表演者可否就其参演的广告片单独主张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表演者权从权利属性上来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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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朝民初字第23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均,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戴姆勒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志甫;代理审判员:赵刚路晓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刘仁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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