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祝某寻衅滋事案 随意殴打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士军

夏阳

李芸

代理律师:

王新雨

张琳娣

法官解说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因此,寻衅滋事罪具有侵害、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性质。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法益包括刑法所保护的,在社会一般交往中个人的身体安全,或者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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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寻衅滋事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
辩护人:王新雨,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
辩护人:张琳娣,天津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士军、代理审判员:夏阳、人民陪审员:李芸。
(六)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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