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因公外出;工作原因;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丽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宝珍

陈新民

田家岺

法官解说
本案为特殊的工伤认定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故一种观点认为因工外出是指因工作原因出差,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属于娱乐活动并非工作内容,不应认定为工作原因。笔者认为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在该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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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2014)丽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行政管理行政撤销。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天津丰田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某,董事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宝珍;审判员:陈新民;人民陪审员:田家岺。
(六)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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