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招摇撞骗案 招摇撞骗罪;累犯;量刑
案由:
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抗终字第8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洪波

王敏

朱洪范

法官解说
一审判决认定刘某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10 500元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在量刑上失当,主要表现为:1、一审判决未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这一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导致量刑明显不当;2、一审判决既然确定刘某1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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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3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抗终字第841号判决书。
2.案由:招摇撞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2012年9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员:徐斌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波;代理审判员:王敏;代理审判员:朱洪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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