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诉包某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曦

方铮铮

杨静

代理律师:

莫郑敏

马玲玲

法官解说
一、在本案当中,基于双方租赁关系存在而主张权利的原告,其请求权的基础是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的义务,本案被告对于支付义务提出不安抗辩,其拒付租金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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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龙城镇古银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0973464-2。
委托代理人莫郑敏,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云南昆明市人,系原告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包某,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云南省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代理人马玲玲,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人员:审判长朱曦、代理审判员方铮铮、人民陪审员杨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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