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公车私用;管理责任;过错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瑛

陈前香

杨东清

代理律师:

倪伟

法官解说
本案中,侵权人戴某驾驶单位"公车"肇事,其行为性质的识别判断及受害人损失的责任主体认定,是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二审法院对于戴某驾车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的审查,没有机械判断,而是结合戴某下班后赴修理厂取车、自行驾车至酒店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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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宁国人民法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44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祖辉;人民陪审员:沈宣宁;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二审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瑛;审判员:陈前香、杨东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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