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诉杨某等健康权一案 民事 健康权 监护 安全保障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918号
审理法官:

宋鹏程

姚蕊

李忠贤

代理律师:

杨镇恺

张源

陈永键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的监管义务及水库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关于未成年人之间是否存在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对未成年人由何人监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918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原告彭某,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镇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2004年8月26日生,汉族,在校学生,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
法定代理人杨某1,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系被告杨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系被告杨某之母。
被告杨某1,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李某,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源,云南陈永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男,2003年2月26日生,汉族,在校学生,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1,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系被告何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何某1,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张某1,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永键,云南陈永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2,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代理人沈亚斌,云南八谦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中和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某,该村委会主任。
住址: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
被告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中和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某2,该小组组长。
住址: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中和铺村。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宋鹏程、审判员姚蕊、人民陪审员李忠贤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