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诉洪某某返还原物案 无权处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6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鹏程

代理律师:

段安平

法官解说
1、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经不动产产权登记才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才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仅以占有、使用不动产为由或仅是占有不动产产权证书均不能成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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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645号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段安平,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洪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宋鹏程。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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