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不服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违法建筑;城乡规划;限期查处;证据不足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

浦北县龙门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斯林

阮耀新

陈庭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故被告作为县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原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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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家豪,浦北县龙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斯林;审判员阮耀新陈庭辉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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