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诉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诉讼 保全错误 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1号
审理法官:

唐渝梅

张小波

谭振亚

法官解说
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责任的最直接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即"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列举将此类案件,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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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2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洪杰;审判员:袁敏;人民陪审员:姚天玲。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渝梅;审判员:张小波;代理审判员:谭振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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