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殴打他人"随意性"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 社会秩序 坦白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262号
审理法官:

林良生

叶予静

洪笑

代理律师:

孙武艺

法官解说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在一些案件中,寻衅滋事的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有相互重合的部分,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性,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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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262号。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珂炯。
被告人:许某1,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2014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武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良生;代理审判员:叶予静;人民陪审员:洪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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