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4人诉钟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运输行政检查、行政赔偿案 实施行政行为;排除可能;合法权益;赔偿责任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黎之燕

罗逸芳

李永林

代理律师:

罗志刚

黄家念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直接造成行政相对人发生损害,但在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中第三人致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对于损害结果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解。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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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钟山县人民法院(2013)钟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运输执法行政确认、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唐某。
原告(上诉人):盘某。
原告(上诉人):唐某2。
原告(上诉人):唐某3,同时是上诉人唐某、盘某、唐某2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志刚,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钟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梁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钟山县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何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令衍;审判员:杨斌;人民陪审员:朱德谨。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之燕;审判员:罗逸芳;代理审判员:李永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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