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江阴中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案 借款合同与保理合同的界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英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保理业务及其项下的担保问题。《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保理定义为:以贴现价格将企业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为了获得约定的贴现利益购买应收账款将承担一定的损失风险。根据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是否位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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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工行)。
负责人:胡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1、蒋某,均系该行职员。
被告:江阴中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建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伟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费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津波;审判员:何英;代理审判员:杨斌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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