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依迈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依迈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

贺江律师事务所

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

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贺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之燕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依据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了招投标监管部门后,是否免除被上诉人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贺州市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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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1)贺八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贺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宁市依迈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天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南宁市依迈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奉晓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贺州市财政局。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孔某,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莫国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志勇;审判员:谭建国;人民陪审员:廖海燕。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之燕;审判员:黎传杰;代理审判员:李永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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