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李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举证责任;支付价款;举证不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流条件。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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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高金龙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郭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代理审判员  王尊
(六)审结时间: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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