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陈幸福玩具设计中心诉上海声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案 实用艺术品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刚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涉案玩具——陈幸福兔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问题的本质在于包括玩具在内的实用艺术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通过概括、列举加排除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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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陈幸福玩具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6号(住宅)楼302室。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东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岳见山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雅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普天同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寺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津;代理审判员:冯刚何暄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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