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名誉权案 信用的保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奥力达胶粒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奥力达胶粒销售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32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天彤 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被他人冒用身份贷款并产生逾期还款的征信记录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围。
征信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即由专门的征信机构我国的官方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该中心通过1999年建立的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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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329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天津奥力达胶粒销售有限公司文员。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天津奥力达胶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系原告同事。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
负责人: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行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杨旭兵;审判员:孟晓红;代理审判员:张国栋
6.审结时间:20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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