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郑某、林某买卖合同案 证据;公安机关;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2)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国栋

张虹

黄媚

代理律师:

卓国来

卓国来

黄发林

法官解说
公安机关介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调查所得的材料,不能作为民商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是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而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第二.参照公安部于1992年4月25日发布的公通字(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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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1)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10)电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某,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卓国来,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林某,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号。
委托代理人:卓国来,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发林,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子贤;审判员林群英;审判员徐俊毅。
再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栋;审判员张虹;审判员黄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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