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海淀工商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法制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302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乔军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需经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15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302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项某,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苏怀东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海淀工商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顾某(一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某(二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进;人民陪审员:闫洪宗亚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乔军;代理审判员:曹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