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黄厂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楠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由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法定职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针对本案双方争议问题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性要件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性质的认定问题。尽管学术界与实务界围绕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北京市人。
委托代理人:关键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黄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刚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豆各庄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人民陪审员:贾玉淑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霍振宇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