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南翔矿剂厂诉沈阳市矿冶研究所、沈阳市瑞利化工研究所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嘉定县南翔镇永利村

嘉定县南翔镇法律服务所

沈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上字第6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坚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交货数量不足,且在1989年5月至10月间又有不能交货的行为;被告则在合同履行中单方面终止合同。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受诉法院在查明事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1992)嘉法经初字第11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上字第657号。
2.案由: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嘉定南翔矿剂厂。
法定代表人:浦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嘉定县南翔镇永利村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永林,嘉定县南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沈阳矿冶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所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徐永和沈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瑞利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孙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沈阳市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浩;代理审判员:朱坚军王佳岭。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德明;代理审判员:屠美莉芩佳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