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浔阳办事处诉九江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民再字第04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熊继前 单位: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有权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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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裁字第41—1号;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4)经初裁字第41—2号。
再审裁定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民再字第04号。
2.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分行浔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杜某,主任。
被告:江西省九江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经理。
抗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晓军。
再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钧德;审判员:黄训锁陈丽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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