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案 劳动争议、违反劳动纪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民终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照坦 单位:
1.关于本案应否受理及列第三人的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上陈述了其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该纠纷已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仲裁,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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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999)马民初字第34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民终字第18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33岁,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若辉福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禄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乐飞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福禄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禄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总管理处课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照坦;审判员:王孔杰宋健。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灿明;代理审判员:薛晴王晓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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